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近日,河北省出台《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细则规定,凡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应当实行定价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须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细则明确,定价权限属于省级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也可会同或委托设区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价格主管部门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
按照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组成。除采取简易程序的听证会外,听证会参加人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
细则要求,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对重大、复杂的定价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前召开预备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经营者或有关专家、学者就定价听证方案,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和经济社会的影响等问题,以及成本监审结论、有关概念、计算方法等专业性问题向听证人进行解释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