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出租车起步价、车公里运价不做调整
●出租汽车司机应向乘客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疏导一个时期以来汽油价格上调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根据我市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建立的出租汽车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1年6月1日起,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每趟次业务加收燃油附加费1元,出租车起步价、车公里运价不做调整。
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出租汽车内的指定位置张贴由物价部门统一印制的“客运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价签”。出租汽车司机应向乘客同时出具“天津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执行规定、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在5月31日前将“客运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标价签”和市地税局印制“天津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发放到每辆车每个驾驶员,确保加收燃油附加费措施顺利实施。同时加大市场稽查力度,对无证经营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并通过服务热线接受咨询、受理投诉举报,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保障消费者利益。(记者 陈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