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三环以内禁止燃用高硫煤的通告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年是石市推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起步之年。推广使用优质低硫煤炭是我市实施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关键之举,是市委、市政府全力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目标的民生工程。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我市市区空气质量,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按照《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分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石家庄市政府令第136号)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2011年5月1日起,主城区三环内各单位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分超过0.8%煤炭及制品。三环内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负起推广使用低硫煤炭责任,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市场需求情况,着力保障低硫煤炭的足额供应,大力开展燃煤设施技术改造,推广适应低硫煤炭燃烧的燃煤设施。尤其是关系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暖、电、气及其他骨干企业,要通过与煤炭供应商订立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优先保障重点合同等方式保证煤炭供应。继续推进高污染、高耗能企业的搬迁改造工作,大力削减主城区三环内煤炭使用量。
二、制定财政补贴政策,安排专项配套资金,推进“城中村”及其他居民区优质低硫煤炭的推广使用。通过以奖代补或集中招标、集中拨付等形式,用于“城中村” 及其他居民区低硫煤炭推广工作,指导辖区住户采购低硫煤炭,优质低硫煤炭的使用比例达到90%以上。确保天然气源和电力供应充足,继续实施“改气、改电”工作,将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的燃煤锅炉全部改烧天然气,非覆盖区域内改用电等其他清洁能源;制定燃煤小锅炉改气、改电优惠政策,落实奖励和补贴资金。
三、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煤炭抽样检测力度,提高检测频次;对现有燃煤设施进行脱硫治理,改善现有脱硫设备性能,所有燃煤锅炉二氧化硫及烟尘排放要达到省规定的石家庄地方排放标准;加强对所有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和年燃煤量5000吨以上的窑炉重点监管,对所有烟尘和二氧化硫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定期严格比对,督促不能达到比对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负责单位,限期进行维修或更换,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建立健全空气质量预测机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发出预警指令,相关部门及重点燃煤企业要按照指令要求,采取整改、停工、限产等预警措施;有关部门根据预警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问责。对电力企业实行周报告制度,确保脱硫设施综合运行率达到95%以上,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可靠。对煤质控制不力的电力企业依法处罚,并由发改、电力等部门,实施降低发电负荷、停机等措施。
四、加快热源和供热管网建设,大力推进重点供热项目建设,尽早形成集中供热能力;拆除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火电机组和燃煤锅炉,科学规划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督促重点企业完成烟气治理工程,并完成脱硫分布控制系统改造工作和脱硫设施提升改造工程,积极推进脱硫工程建设。
五、因生产设备特殊要求确需燃用含硫分超过0.8%的煤炭及制品的燃煤单位,应采用脱硫固硫措施,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测烟气达标并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燃用。
六、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或专题,大力宣传推广使用低硫煤炭,对全市环保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的跟踪报道,对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公开曝光,使各燃煤单位使用低硫煤炭成为自觉行动。
七、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对燃用煤炭及制品硫分超过规定标准的单位,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封存或清出超限煤炭及制品;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煤炭及制品超过规定硫分标准的,由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八、凡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燃用超过规定标准硫分煤炭及制品向大气排放污染物造成恶性事故,给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被严格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