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河北省邢台县政府车辆撞伤一名男生事件经媒体披露后,引起当地官方高度重视。邢台县政府办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正面回应称:将“尊重法律、关爱伤者、尽快妥善解决”。
据邢台县政府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3月9日上午,邢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司机张运波驾驶车牌号为冀E00099中型客车参加公务活动返回邢台,中午12时13分左右,经邢台市中兴大街与育才路交叉口时,一名男生(李沛垚、时年14周岁,系邢台市八中学生)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通过路口,与该辆中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司机迅速下车察看被撞男生伤情,与此同时乘坐该车的邢台县县长及其他县领导立即让工作人员呼叫“120”并报警。
在“120”救护车未到前,司机抱起伤者搭乘出租车就近赶往邢台市第三医院进行抢救。随即,车上县领导又专门委派邢台县县委、县政府“两办”、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往邢台市第三医院,恳请医院医术最好的医生尽全力抢救伤者,并安排专人在医院24小时守护。 因救治及时,伤者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医院医生的精心治疗和专人陪护下,伤者恢复较好。
据介绍,为使伤者得到更好治疗,2009年7月15日,李沛垚又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做了颅骨修补手术,邢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人前往省二院送去医疗费用3万元。李沛垚在省二院做完手术后,于2009年7月30日返回邢台市第三医院继续治疗。住院期间,邢台县政府有关领导多次过问李沛垚的伤情和治疗情况,并派专人每天在医院值守陪护。 2009年8月29日,李沛垚从邢台市第三医院出院,住院期间邢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共为李沛垚缴纳治疗费143635.59元,并于2011年2月24日垫付给李建玺(李沛垚的父亲)2万元用于孩子的后期治疗费用。
针对此次交通事故,邢台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桥西事故处理队在李沛垚出院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多次调解,终因李建玺坚持赔偿455万余元、并将李沛垚安排为公务员的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0年5月20日,李建玺通过河北省委信访局二处协调此事,河北省委信访局提出了对李沛垚赔偿款没有争议部分可以先行支付、有争议部分由双方律师再行协商的意见。又因李建玺不同意,省委信访局意见未能落实。其后双方律师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使问题得到尽快解决,邢台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动提出走法律渠道依法解决。
2011年3月初,李建玺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中兴法庭递交了诉状,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正在立案审查。
2011年3月10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中兴法庭进行了诉前调解,李建玺要求赔偿125万余元(不含先期已支付的163635.59元治疗费)。自4月10日至4月19日,邢台县先后与桥西区法院中兴法庭张法官就该案沟通5次,同李建玺及对方律师进行了3次协商。邢台县政府主动提出将双方无争议的费用先行支付,后期治疗费用按将来实际发生数额足额支付。李建玺表示,对此意见要与家人商定后再作答复。但目前对方一直没有正式答复。邢台县政府法律顾问认为,伤者主张赔偿的数额只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支持,邢台县将全额及时支付。
就此事邢台县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邢台县委、县政府始终对“3.9交通事故”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全权处理,积极主动同伤者亲属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坚持在尊重法律、关爱伤者的基础上尽快妥善解决。鉴于伤者亲属已向法院提交诉状,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邢台县政府愿意根据案件事实和伤者家人所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积极予以赔偿,并对伤者给予抚慰和帮助。县政府对此次交通事故给李沛垚及其家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张鹏翔 李铁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