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4月11日,深圳“海上皇宫”的拆除工作仍在继续。记者看到,有关部门在码头搭起了长长的警戒线,来自公安、渔政、治安等多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维持秩序。记者还发现,相关部门对此次强拆做了很多准备,除了配备警力外,消防车和救护车也都开到了现场。
从4月8日开始,在劝离“海上皇宫”工作人员后,工人开始搬离物品,包括一些瓷器、铜器、油画在内的贵重物品都通过平板船运到岸边,由工人抬至一栋楼内的仓库里,并都贴上了“龙岗区公证处”的封条。
记者看到,主体建筑附近搭满了脚手架,屋顶部分瓦片及瓦片下的木板已被拆掉,部分屋脊已经拆得只剩一个支架,屋顶露出一个几米宽的豁口。
据介绍,这次的拆除主要分为两步,第一步拆除“中庭”的房屋建筑,第二步就拆平台的一些水下建筑。至于整个拆除将花费多长时间,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不清楚,要视具体工程量而定。
再度被拆引来行政诉讼
“海上皇宫”于2003年建成于广东省深圳市南澳东山湾,但其进入公众视线却是在2010年1月。原因是,这座耗资亿元的海上豪宅被发现竟是违法建筑。经过媒体曝光后,相关部门最终认定其违法,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遂于2010年5月启动拆解执行工作。岂料在2011年年初,“海上皇宫”再次以休闲渔排的面目变身成为合法建筑。遭媒体曝光后,再次被认定为非法占用海域,并被收回“养殖登记证”。
在得知“海上皇宫”开始被强制拆除后,“皇宫”主人郭奎章也向媒体表达了自己的3点质疑。他表示,第一个不理解就是国家现在对海上浮岛的法规并不完善,国内的海上渔排和浮岛都没有海域使用证。第二个,他们多次向政府呼吁,包括跟媒体呼吁,他们愿意把这个项目作为社会资源的一个平台,捐赠给相关海洋研究部门或者相关旅游部门,作为公众的旅游资源把它利用起来,但是都没有获得答复。第三个,上次他们已经按照相关海洋部门的要求整改,对公众开放,但是突然间又把他们的海域使用证,就是那个休闲渔排执照给收回去了,又对他们进行第二次处罚强制拆除。这三点是他们不能理解的。
据悉,近日,“海上皇宫”主人已向龙岗区法院递交了诉状,状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行政违法,并索赔100万元。
记者就此事致电龙岗区农林渔业局,询问其是否收到有关通知,工作人员以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为由拒绝回答。
依法处理是一切的前提
郭奎章的质疑是否合理?记者就此电话采访了北京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和深圳青年法学学者曾江辉。
针对第一个质疑,湛中乐认为,国家在海洋资源使用方面并不是无法可循,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对此作出了规定,只是一些人的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以为可以通过一些手段绕过法律。但绕过法律获得的利益最终还是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海上皇宫”到底是不是违法建筑,取决于该建筑有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有效批准。因为海洋资源和土地一样,都需要获得使用权,才能被私人开发使用。如果“海上皇宫”在一开始就未取得相关批准,那它就是违法建筑。
至于拆掉是否浪费的问题,湛中乐指出,拆掉固然浪费,但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这座违法建筑的存在所引发的后果。如果这座建筑阻碍了航道,造成了污染或者引发了其他不良后果,那么从海洋安全的角度来讲,拆掉则是必须的,因为它从一开始就违反了相关规划,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曾江辉则表示,将该建筑作为公共资源予以没收也有其合理性,毕竟上亿投资的建筑就这样拆掉有点可惜,当然前提必须是依法处理。
湛中乐和曾江辉都认为,政府在一开始没有及时阻止“海上皇宫”的建成,确实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有关部门在行政决定上的一些反复也确实伤害了政府的公信力。湛中乐还强调,政府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和它之前的不作为应该分开来看。如果放任违法建筑继续存在,等于是用另一个错误维护之前的错误,这同样不可取。
两位学者认为,在真正的法治社会,政府部门和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主体。政府部门有权根据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决定,但如果当事人对裁定结果不服,自然有权提出异议。从这一点来说,郭奎章状告龙岗区农林渔业局行政违法,只是在行使一个公民的权利,无可厚非。拥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应该秉公处理,依法办事。虽然“海上皇宫”投资过亿,陈设豪华,拆掉确实可惜,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应受到这些经济因素的影响。充公也好,拆掉也罢,经济利益的考量必须以法律准绳为前提。当财富碰撞法律法规的红线时,如果问“财大”还是“法大”,那答案十分明确:“财富”必须受制于“法律”。如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对现有资源进行合理利用,那这样的合理利用也应该成为有关部门的可选方案。
两位学者还提醒,“海上皇宫”事件引起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媒体报道也在广大网民中引发了热烈讨论,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场。司法部门一方面应该打开门来欢迎舆论监督,促进工作改善,但另一方面,法院在判决此案时,同样也不应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必须保持审判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维护法律的尊严。此外,司法审判在普通公民与行政权力部门之间也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依法审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句空话,它既包括不同公民个体之间的平等,也包括公民与权力部门间的平等。(游春亮 王 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