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引起强烈反响。1996年天津市就出台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此番“新条例草案”与旧条例相比,有哪些不同?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解读。
首先,新老条例的约束范围不同。1996年版条例禁烟范围基本集中在公共场所,而且基本在室内,新条例草案中将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都列为全面禁烟范围,另外有些场所的室外,比如学校、儿童医院的室外也被控烟。
第二,管理手段、单位职责不同。原来由单位设立禁烟区,管理主要靠卫生管理部门。新条例草案不同,拿医院控烟来说,医院应有专职管理员,看见吸烟者首先要劝阻,对方如不听,可让其离开,还可打举报电话,由相关部门处理,比如罚款。
第三,新条例草案设立了世界无烟日,停止吸烟一天、卖烟一天等倡导条款。严格地讲,吸烟并不完全违法,但吸烟有害健康,为了让人们尽量少吸烟不吸烟,新条例把这个倡导性条款写进来。
第四,执法格局不同,1996年版条例是卫生管理部门一家执法,新条例草案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打算转变成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形式。比如文化局下辖的文化宫、娱乐场所等的控烟由文化局来抓,学校的控烟工作由教育局来抓,全局工作以卫生部门为主。
工作人员强调,目前的“条例”只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定稿。如果公众对部分条款持强烈反对意见,也可能会在最终的定稿中删掉。此番餐饮场所的控烟是立法角度的重点,市政府法制办希望征求到更多的意见。在餐饮场所如果不让吸烟,对经营者的打击可能会很大。为保证法规的确切执行,立法部门愿意多听听意见,比如有条件的餐饮场所是否可设吸烟室或吸烟区。
各方反应
公共服务区:
工作人员吸烟罚款千元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
天津市民政部门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0年单位就出台规定,在部门所属的公共服务区域内禁止吸烟,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将被处最高1000元的罚款,但这一规定和处罚办法,对前来办事的市民没有约束力,民政部门只能在公共服务区域作出“禁止吸烟”的提示。“我们对市民吸烟没有管理和处罚权。”
机关禁烟:
规定不一 领导最难管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室、会议室、礼堂、活动室、公共走廊、洗手间、电梯、餐厅等场所的室内区域禁止吸烟,不得设立吸烟室和吸烟区的规定,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各单位规定不一。多家单位表示要求在上述区域禁止吸烟,但没有具体管理和处罚措施。部分单位在楼梯口等处设立吸烟区,洗手间也被用来吸烟。“领导最难管。”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经常有领导在开会时带头吸烟,所有人都敢怒不敢言。(记者 高立红 于春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