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2009年12月18,震动全国的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一审已有结果,18日下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今天上午9点,关注度一直颇高的“浙江东阳富姐”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二年前,作为一审法院,吴英也曾在此受审。当年底,金华市中级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吴英不服,提起上诉。
2009年4月16日,吴英因被金华市检察院指控涉嫌非法集资罪在金华市中级法院受审。当时的庭审中,针对吴英的行为是民间正常借款还是集资诈骗,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同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法院今天在金华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派出负责死刑案件办理的公诉三处副处长戴贤义及办案检察官徐激浪作为二审检察员出席今天的庭审答辩。据了解,此次庭审,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属于“集资诈骗”将再度成为争议焦点。吴英及其辩护律师仍认为吴英属于民间借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此,检察机关表示将在庭上积极回应,阐明观点,一一驳斥。(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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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媒体钱江晚报:今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知情人士透露,二审中,厘清以白手起家创办本色集团的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东阳亿万富姐吴英案一审于2009年4月开庭。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出生于1981年5月20日的吴英,一手创立本色集团。在鼎盛时期,吴英购入东阳汉宁路百余个商铺,旗下本色系公司多达10余家。据一审判决书中称,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一审中,金华市中院认定吴英借资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审判决书中称,“随意处置集资款,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且无经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不计回报,虚假设立公司,挥霍集资款。”
据了解,此次二审,吴英借资的行为是否为“集资诈骗”已成争议焦点,而父亲吴永正曾向媒体透露二审中律师仍将为吴英发起无罪辩护。
吴英于上诉书中提及上诉理由时认为,其本人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图,所借资金大部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仅有少部分用于购买个人物品,因此不存在肆意挥霍。同时,吴英称未实施欺诈行为,也没有虚构借款用途。其余的上诉理由还包括,债权人都是亲朋好友,不是集资行为,而所谓的部分被害人,已被法院判决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在看守所内,吴英先后写了三份共计数万字内容的《上诉材料》、《控告材料》、《检举材料》并提交给浙江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