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2010年12月24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河北省赤城县公安局原局长高连军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高连军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连军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重大刑事犯罪分子泄露案情,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王军伟、郝风平逃避处罚;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王军伟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使本应在监狱服刑的王军伟被保外就医;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罪犯王军伟、郝风平等人贿赂款120余万元;高连军个人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宣判后,高连军不上诉,认罪服法,现判决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