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辩称没被采信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3月11日下午4时,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受贿1700余万元的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处王海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海风,系安徽省宿州市人,原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2009年1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2009年12月2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风受贿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王海风案一审开庭时,王海风及其辩护人提出两项辩解。一是王海风辩解收受鲁某的200万元是借款,不是送他的;辩护人提出,现实生活中没有借条的借贷关系并不鲜见,王海风借鲁某200万元用于探矿尚无收益,没有还款,不能认定为据为己有,两人之间没有权钱交易,认定为受贿依据不足。法院审理认为,在鲁某为感谢王海风帮忙协调其矿山开采业务,多次向王海风行贿,二人逐渐交好的过程中,王海风以借款为由收受该200万元,没有履行借贷手续,也无归还之意。从王海风供述和鲁某证言看,一是两人以前没有借贷关系,本次也没有借贷手续;二是王海风是国土局长,鲁某从事矿业,二人之间存在职务利用关系,案件发生时鲁某仍有新买的矿山欲开采,处于王海风职务管理之下,需要支持;三是王海风本人供述亏了算鲁的,所以没打借条,至案发该款未还。从追赃情况看王海风亦有能力偿还。故王海风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他人该笔钱财的故意,客观上利用了其职务便利与他人开采矿山存在的利益关系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法律特征。王海风及其辩护人认为该200万元不构成受贿罪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王海风的第二项辩称为,购买海外海公司房产不知优惠多少钱,其辩护人提出王海风以张某名义购买海外海公司商铺一间按购房合同比较,只优惠5万余元,王海风因转卖预留房从姚某手中获房产升值36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法院审理认为,第一,王海风原已明确供述其事先知悉转卖给姚某的海外海公司预留房的差价是36万元,且多位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书证均能与之互相印证。同时,王海风的供述、证人证言、海外海公司的情况说明、优惠审批表等证据以及交易过程,足以证明王海风亦知道所买房屋非一般的优惠。第二,王海风以张某名义从海外海公司以202900元一次性付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商铺一间,获利56万元的事实,不仅有购房合同、交款发票证明,而且与王海风本人供述、实际买卖情况相符。王海风该宗房屋买卖已实际履行交付,并委托对外出租收取租金108000元,实际享有了该房产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受贿论处;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故辩护人以没有实际履行的购房合同为据认为只优惠5万余元,与王海风本人供述不符,同时与相关司法解释相悖,不能成立。第三,王海风对转卖给姚某的房产没有任何投入,该房预留时对外的标准价161万元,以125万元售给王海风,王海风转卖给姚某,姚将差额付给王海风,王海风只是变化方式非法获利36万元的事实清楚,王海风本人亦有多次供述。辩护人关于王海风获得的是姚某所出的房产增值36万元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故对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蚌埠中院审理认定,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25.1141万元(含11.48万元购物卡)、36.4万美元、4万港币、10万新台币,以及金条四根、劳力士牌手表两块、诺基亚牌手机两部、“LV”牌皮包一个等物。
案发后,侦查办案机关追缴赃款1533.1万元、1.1万美元,扣押被告人王海风投资在内蒙古金卓立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原值尚未变现)、购物卡等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王海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王海风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海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王海风如实交待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海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赃物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宣判后,王海风当庭表示不上诉。本案将按死刑复核程序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记者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