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秦皇岛三家个体加油站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的广告、装潢上使用了中石化的注册商标,结果被告上了法庭。日前,经秦皇岛市中院调解,三家个体加油站对侵权商标标识进行了清理,并赔偿了中石化6.4万元。
2009年8月,中石化秦皇岛分公司发现秦皇岛昌黎县、卢龙县境内彼此相距不足80公里的三座个体加油站擅自使用中石化注册SINOPEC等系列商标标识,进行假冒经营。该公司向三家加油站负责人送达律师函并多次制止后,对方仍不为所动。去年12月,该公司向秦皇岛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加油站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中石化秦皇岛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采取诉讼手段打击“傍名牌”,在该公司是首次。这也是中石化在河北省内首个通过司法诉讼成功维权的案例。
■链接 “傍名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记者李媛 杨韶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