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25日,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作客“百姓民生热线”,聆听市民对保险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许多市民在“百姓民生热线”中反映,年底购买机动车辆保险时发现一些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以超低价格吸引车主投保,但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后车主却发现这些低价保单并非物超所值。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提醒车主,购买车险时,不仅要看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给出的优惠,投保公司的信誉、服务、保险具体条款更为重要。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费率是由各保险总公司制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其中,对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实行费率优惠是有条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不能随意承诺。各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不一样,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不一样,因而价格也不一样,不能简单用投保时花多少钱来衡量价格是否便宜。购买车险不一定越便宜越好,关键是事后理赔。超低价车险往往会忽略部分重要车险条款,如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一旦出现,则会发生被拒赔或赔付不足的问题。
天津保监局提醒车主,通过保险营销员购买保险产品时,要了解营销员的基本信息,如所属保险公司、资格证书号、展业证书号等,要求其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查验其合法性,确定该营销员无欺诈误导等不良记录。签署保单前,应认真阅读投保提示,了解保险条款及是否经保监会批准。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等内容。
风险提示语不影响投保人利益
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其提供的投保单应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一些市民对此产生疑惑,认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会使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对此,中国保监会专家表示,风险提示语句是为保护投保人利益,“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不影响投保人的确定利益。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消费者对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产生了质疑,认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会使他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南开区的孙先生表示,人身保险新产品中的分红险和万能险本身是有保底收益的险种,如果投保合同中的保证利益也是不确定的,今后理赔时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消费者将处于劣势。
对此,中国保监会专家方力指出,所谓“保单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可享有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各项利益,既包括确定利益,也包括非保证利益。风险提示语句中的“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指分红险和万能险产品非保证利益部分(即分红产品的红利分配和万能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及投资联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单位价值等。投保人按《办法》抄录风险提示语句不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按照保险合同可享有的确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