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26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深圳“5·26”致3人死亡飙车案肇事司机侯培庆已于12月25日被提起公诉,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记者了解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醉酒飙车
时速超过230公里
起诉书称,5月26日凌晨3时许,大量饮酒的侯培庆穿拖鞋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日产GTR红色跑车搭载三名女子回家。侯培庆驾驶车辆严重超速,车头右侧撞到前方的蓝色比亚迪 E6电动出租车车尾左侧,跑车失控冲向左边撞到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电动出租车被撞后失控,车尾与主车道和辅道之间绿化带上的大树发生碰撞后起火。随后开来的红色大众桑塔纳 出租车为避让失控的红色跑车,撞到路中间的绿化隔离带后翻车。事故中,电动出租车司机和两名女乘客当场死亡。红色跑车上一名女子轻伤,一名女子轻微伤,三辆汽车损毁。
事故发生后,侯培庆打电话叫来朋友吴某文,吴某文乘坐出租车将其送到盐田区大梅沙湾游艇会所。当天上午10时许,侯培庆到福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民警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测试结果为104mg/100ml。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对侯培庆自首时提取的血液进行鉴定,检出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深圳市检察院法医的审查意见认为:“侯培庆最低饮酒量约为225.9ml,属于严重醉酒的情况,他的神志、意识、自控力都会受到高度影响。”
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红色跑车在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236.8公里到247.8公里之间,是滨海大道最高时速80公里的三倍,属于严重超速。交警部门认定,侯培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视频证实
侯培庆不是替罪羊
“5·26”事故发生后,社会纷纷传言,怀疑侯培庆“顶包”。警方连续召开四场新闻发布会,就事故有关问题作了通报,深圳市检察院也通过官方微博通报消息,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
7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部门检察官、“十佳公诉人”张孟东主办该案。他告诉记者,“我们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对关键细节仔细核实,相关视频更是反复看了很多次。”
“花格衬衫、人字拖是重要物证。”检察官说,交警车牌拍照系统在香蜜湖立交抓拍的照片与酒吧监控视频均证实侯培庆当天穿着花格衬衫,两者相吻合。侯培庆穿着人字拖,而回到大梅沙游艇会所时光脚。现场勘查证实,该拖鞋遗留在跑车驾驶室方向盘下,鞋扣损坏,无法正常穿着。
“案件办理过程中反复进行了大量的痕迹和物证鉴定,审查逮捕过程中,办案人专门请法医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审查分析。”多方面的大量证据可以认定侯培庆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驾驶位。
“下巴缝针男”杨先生、车主许先生及其叔父之前曾被公众怀疑为“真正”肇事者,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嫌疑人的陈述、同行人或目击者的证言及其他不在现场的证据,排除了他们的肇事嫌疑。
“也有人怀疑白衣女是车手,但是香蜜湖立交抓拍的视频截图已证实司机不是白衣女子,从抓拍到肇事时间很短,跑车持续高速行驶,排除了车上三名女子驾驶跑车的嫌疑。”检察官经过调查,该三名女子并无特殊背景,一名女子和侯培庆是普通朋友,另两人当晚才认识侯培庆。
故意犯罪
认定危害公共安全
在犯罪嫌疑人尘埃落定后,侦查机关开始以交通肇事罪对侯培庆刑事拘留,检察机关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侯培庆批准逮捕。检察官张孟东称,综合本案的证据和情节,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侯培庆定罪。
检察官表示,这两个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驾驶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罪。因此,侯培庆肇事时的主观心态至关重要。“一个人的主观心态,他人无从得知,但可以从客观事实和案件细节合理推断。”
肇事前几分钟,侯培庆在经过福华路与民田路交叉口时,就闯了一次红灯。当时,车上女子提醒侯培庆开慢一点,侯培庆确实也放慢了速度,但紧跟着他又加速行驶,并很快发生了车祸。
检察官分析,“侯培庆作为一名专职司机,驾车穿拖鞋、故意不悬挂车牌,经提醒后仍超速行驶,在明知自己已醉酒,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减弱,已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主干道闯红灯、持续超高速行驶并随意超车,其明知自己诸多危险驾驶的行为已经具有公共危险性,足以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仍然为之,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更为准确。”(记者程伟、石华,通讯员孟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