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根据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国土房管局昨日下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欠缴租金期限由满3个月调整为满6个月,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或者依据合同约定从承租人的租房保证金及利息中抵扣欠缴租金。
同时,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向区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申请续租所需要件,并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书》。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对出现下列情形的承租人,应当向其发放《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通知书》,同时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1.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搬迁期自其租赁合同期满次月起计算,期限为12个月。2.承租期间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搬迁期至原租赁合同期满。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商品住房的,搬迁期自其购买的保障性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次月起计算,期限为2个月。
对搬迁期满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经营单位经核实确无其他住房的,可将其腾退至租金标准、租金总额及户型标准较低的公共租赁住房,并自搬迁期满次月起按照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收房屋使用费;有其他住房的,经营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期间租金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记者 邵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