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昨日(9日)从《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获悉,本市开展旧楼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项目,同步进行相应的建筑节能改造。 根据《条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黏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或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的,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渤海早报记者 孙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