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近日,“清华系”的三家企业利用假公章骗取洋浦鑫盈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洋浦鑫盈)3.5亿余元的新闻引起轰动。引人注目的原因大致有三:一是涉案企业头上顶着清华大学的名号,声名显赫;二是涉案金额高达3.5亿余元,而作案工具仅仅是一枚假的印章;三是该案还有一个神秘的获益第三方。
该案件中涉及繁杂的资本运作。简单来说,三家“清华系”企业将自己的股份质押给洋浦鑫盈获得了3.5亿余元的借款,而后竟伪造洋浦鑫盈的印章到工商局办理了股份质押的注销手续。随后,原本应转移给债权人洋浦鑫盈的价值3.5亿余元的股份被转让给了神秘第三方公司。
洋浦鑫盈平白损失3.5亿余元,遂将三企业告上法庭。该案虽尚未审结,但可以确定的是,办理注销手续的公章确系伪造,而当时的实际办理人亦不知所踪,故三企业难逃干系,法院已将三企业的资产冻结。令人深思的是,3.5亿余元巨款怎会被如此轻易骗取?
在商业自由这一原则下,现有的行政手段多为形式上的审核而不是实质上的审批。当然,笔者并非支持让行政权力过分参与到商业活动中,因为这势必影响商业的正常发展。然而,如何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发现公司的违法行为则是需要考虑的。
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关键是工商部门轻易被假公章所蒙骗而撤销了股权质押。工商部门固然能以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而免责,但如果能够多尽一些注意义务,比如能够对假公章和公司预留公章进行比对,或者对于申请撤销的原因进行合理性考察,又或者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那么这个骗局是不是就不会那么轻易得逞了呢?
三企业伪造假公章欺骗工商局撤销股权质押后将股权转让第三方,实质上是一种诈骗行为。如果自然人诈骗如此大的数额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该案并不能以诈骗罪论处。一方面,该案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面,该案的行为模式是三角诈骗,即通过诈骗第三方而非被害人来获取利益,而三角诈骗在司法实务中并不被采纳。如果要以刑法追究公司主管人员的责任,只能适用伪造企业印章的条款,但该罪的处罚远远轻于诈骗罪,最高只有三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罚结果显然与该行为的危害程度不相符合。
公司犯罪往往比自然人犯罪的危害更大,因为它侵害的是债权人、公众投资人甚至是整个市场的利益,有关方面应尽快从法律和制度层面加强对公司行为的监督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