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天津市民政局获悉,自10月份起,本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天津市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048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603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2870元、22870元和10320元。(记者 姜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