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本月起实施的《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加大了对临时占路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昨天(9月27日),市政公路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办法》——道路的主要功能是用于方便人们出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像一些临时停车场,不能随便圈地,车辆更不能随意停放。
八种临时占路申请不予批准
《办法》明确,8种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将不予批准:1.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2.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3.城市道路交叉口、大型绿地广场景点、铁路道口以及立体交通设施、隧道、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轮渡站、客运码头等出入口周围20米范围内的路段;4.公交站点、消防栓沿道路两侧各20米范围内的路段;5.各类窨井设施周边5米范围内的路段;6.单侧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7.盲道设施;8.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临时占路的其他路段。
对延期占路实行累进收费
《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占用城市道路的堆物堆料类占路和工程占路,其占路费累进收取。累进收取的方法为:第一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3倍收取,第二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6倍收取,第三次延期按收费标准的1.9倍收取,依此类推。
临时停车场也要符合规划
由于专用的停车场有限,不少道路两侧变成了“临时停车场”。但是道路的功能主要用于出行,因此临时停车场也不能随便圈地。首先用地要符合天津市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划,符合相关的条件,方可申请行政许可。《办法》明确,经批准的占路行为,必须符合4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和用途占路;二是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围护设施;三是不得损坏被占用的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四是占用期满应当清除占路物品,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占路行为
凡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改正,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补缴相应的占路费;对不服从管理的,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可以暂扣其违法机具、物品,强行拆除或者清除其违法设施,由违法行为人支付拆除费用或者以料抵工;临时占路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绝和阻碍城市道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