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买了问题食品,厂商应给予10倍赔偿。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这一规定,曾经被认为是发动广大消费者群策群力阻击问题食品的有力武器。这一法律规定在实施两年多之后,终于出现了一批消费者起诉商家索赔的案例。那么,这类“打假式索赔”能否阻击问题食品?
呼唤全民共同参与
9月5日,济南市民赵卫波因认为在泉城路沃尔玛购买的三盒月饼有问题,向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提起诉讼。她购买的3盒月饼价格为1104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超市给予自己10倍赔偿11040元,并赔偿误工交通费200元。
9月14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赵卫波介绍说,这3盒月饼买回后,发现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也没有配料表,理应属于问题食品,超市应该根据食品法的规定给予10倍赔偿,并赔偿自己因维权支出的费用。
此前的一个月中,类似认为食品有问题起诉超市的案件在历下区已有3件。李宝龙因在历下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两瓶矿泉水,认为厂家把不是有机食品的矿泉水标成有机食品,状告大润发超市要求10倍赔偿,并要求赔偿律师费、误工费2万元。还有两名市民因购买金丝枣和薯片而将历下大润发超市告上历下区法院,索赔均过万元。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话十分干净利索的赵卫波说:“国家法律规定买到问题食品厂商应给予10倍赔偿,也是为了发动广大公众来抵制问题食品。只有人人都来监督食品质量,我们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因此,我觉得我起诉维权是正当的、合法的。”
广大市民如何看待“打假式索赔”?记者在历山路沿途随机调查了10位市民,结果,有9位认为4位原告起诉超市做得好。一位在机关工作的市民说:“只有把不良厂商索赔得倾家荡产,他们才不敢生产问题食品。”而其中一位市民则认为,原告奔着巨额赔偿去的,钻法律的漏洞不劳而获,动机不纯,在道德上感觉不是很光明正大。但当记者问及买到问题食品该怎么办时,其中7位表示找超市协商,能退换就行了;3位表示找超市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就向工商部门投诉;没有一个人表示会向法院起诉。齐鲁网的户延明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目前的打假体制,执法部门要担当起主要的责任。
“从目前暴露出的染色馒头、瘦肉精等事件看,食品安全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山东黄金公司的任晓宁认为,仅仅靠几个市民打假是不够的,也难以形成人人喊打的氛围。因此,在呼吁更多的职业打假者出现的同时,也呼唤全民的共同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