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天上午,记者从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了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关于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确定原则,经天津市政府批准,天津市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结合我市《关于2011年增加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工作措施》,参照我市最低工资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幅度,提高天津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调整为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00元,人均增加60元,增幅为10.7%。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同时调整,由现行的348元提高到384元,增加36元,增幅为10.3%。(记者 麻欣 实习生 文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