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日前出台的《中共天津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提出,天津将建立多项水资源管理制度,包括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
在用水总量方面,天津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取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今后,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本地区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将需取水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纳入联合审批,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
在用水效率方面,天津将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严格限制高耗水型项目建设,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和考核。全面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建立节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在水域纳污方面,天津将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制度,对排污量超出限排总量的区县,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新、扩建入河排污口。
在目标责任和考核方面,要求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化发展综合评价体系。(记者 张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