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车一律先收缴封存
——市有关方面就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答记者问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央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和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天津实际,天津市启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日前,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如何开展?
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为加强对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天津市成立了天津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区县成立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团体、市属各委办局明确主管领导和工作部门(统称市属各委办局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开展本系统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为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继续保留,负责对全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专项治理工作范围是什么?
答: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问: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全面落实中央《实施意见》规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内容,结合天津市实际,重点治理: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反规定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公车私用;违反中办发[1994]14号、厅字[1999]5号文件规定,擅自购买配备使用进口车辆;违规擅自购买配备使用超标准车辆;违规一车使用多牌(套牌);违规配备使用执法执勤车辆;领导干部提拔、交流后,违规占用原单位车辆;领导干部一人占用两辆(含)以上公务用车。
问:专项治理工作如何实施,具体有哪些方法步骤?
答: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安排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基本结束,共分调查摸底、核定编制、纠正处理、全面规范、监督检查、总结报告六个步骤进行。
在调查摸底阶段,天津市将认真组织填报《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统计表》、《违规折旧变卖、提前报废方式新购置车辆情况统计表》、《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车辆统计表》、《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车辆统计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情况汇总统计表》。通过调用车辆档案、车辆管理等信息,重点审核填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面要达到实有车辆数的100%,防止漏报、错报、瞒报问题的发生。
问:如何纠正处理违规公务车辆?
答: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工作方案,并按管理权责分别对违规车辆作出处理决定,采取逐车提出处理意见和逐车进行纠正处理的方式,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超编车、超标车,按照一律收缴,集中封存,统一调剂,公开拍卖的原则,按照先调剂使用,后拍卖的程序处理。即能调剂使用的,统一进行调配,不能调剂使用的,公开拍卖,处理结果报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拍卖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调剂和拍卖结果在社会上公示。
关于违规采取折旧变卖、提前报废方式新购置车辆,由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购置车辆鉴定性质,属超编车或超标车的,按相应的纠正处理程序给予处理;既超编又超标的,按超编车处理程序给予处理;未超编超标的,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
关于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车辆,超过六个月的,按违规处理,一律收缴,集中封存,统一调剂,公开拍卖;未到六个月的,一律退回、换回原单位。
关于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车辆,产权仍归属赠送单位的,一律返还;已过户给接收单位的,按违规处理,一律收缴,集中封存,统一调剂,公开拍卖。
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对公务用车登记自查过程中,由于工作失误漏报、错报车辆信息,经组织提醒能主动自查、及时纠正的,可免于处分;对隐瞒不报,后经组织提醒能够认识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从轻处分;对久拖不予纠正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中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下发之后违反规定,顶风违纪的,按党纪政纪从重处理。
问:如何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答: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下发的《实施办法》,对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购置审批、经费预算管理、日常管理和越野车、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进行了规范。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各项强化管理的规章制度。同时,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所辖范围内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完善相关制度。一是违规车辆调剂使用制度:本着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统筹考虑、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和新编制要求,分别对需要处置的违规车辆制定调剂使用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组织实施调剂使用工作。二是违规车辆公开拍卖制度:对于不能调剂使用、实际价值又高于新配备价格标准的违规车辆,由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制定公开拍卖方案,报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公开拍卖要通过公开超标方式确定评估中介机构,根据违规车辆的车况、性能等要素评估车辆价格,并组织拍卖公司面向社会进行联合公开拍卖。三是违规车辆处置台账制度: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违规车辆信息、调查核实及处理情况逐车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车辆信息主要包括违规车辆基本信息、登记日期、使用单位、使用人、违规类别等;调查核实主要包括调查时间、调查人、调查过程、原因分析、调查结果等;处理情况主要包括处理意见、处理时间、处理结果等。四是公示制度:在专项治理期间,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专项治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车辆的统计审核情况、调剂使用情况、拍卖情况、受理举报负责部门、电话等。公示方式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在媒体公布等方式进行。凡违反规定不进行公示的,按党政纪规定处理。(记者 李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