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年5月1日起,我国对醉酒驾车违法行为的处罚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天津市交管部门尤其加大了对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治理力度,然而,即便是在全天查酒、全警查酒的高压下,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继5月2日下午3时50分,津城“醉驾入刑”第一个男驾驶人李会军被东丽交警抓获后,5月19日晚8时30分,津城“醉驾入刑”第一个女驾驶人魏宇又被北辰交警抓获。相隔10余天的这两起津城醉酒驾车案,均引发了不同程度的交通肇事行为。网上,在多数网友对醉驾肇事者发出强烈谴责声的同时,竟然还有网友为醉酒肇事者荒唐地炮制了一条规避“醉驾入刑”路线。
这条由网友炮制的规避“醉驾入刑”路线图,真能够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吗?昨日,记者分别就此采访了交管部门、公安医院以及律师,从三方面探讨为何这条规避“醉驾入刑”路线图不成立——
交管说法 酒醒后自首也有办法认定酒驾
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选择酒醒后再向警方自首,这样就没办法认定酒驾行为了吗?天津市交管部门负责人表示,肇事者在酒醒后向交管部门投案自首,虽然交管部门无法再通过酒精检测仪、抽学检测血液酒精含量等方式认定当事人有酒驾行为,但是,交管部门可以通过其他刑侦手段调查当事人在事发前是否饮酒,“肇事者在哪里吃过饭,有无证人证明他在哪里喝过酒等等,并不是说酒驾肇事后一跑了之就都查不出来了。”
律师说法 肇事逃逸比醉驾的刑罚更严重
卫津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传豹表示,对于如何应对查酒驾问题,网友没有必要挖空心思去考虑。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现在,公安机关有严格的和先进的检测酒驾手段。网友“绘制”的这条路线图更是不成立,肇事逃逸行为较之醉酒驾车将面临更为严重的刑事处罚。周传豹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此,醉驾者在发生肇事行为后,已经不可能再单纯地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而是犯了交通肇事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醉酒驾车,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此时,醉酒驾车行为只是让肇事者在此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即便如此,如果肇事者没有发生逃逸行为,也就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后如积极救治和赔偿,或许还能从轻处罚。但是,一旦肇事逃逸事实成立的话,那就将会面临比醉酒驾车高出不知多少倍的刑罚。”
医生解读
大量饮水、嚼口香糖无法遮掩酒驾事实
5月19日晚8时30分,醉酒驾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女驾驶人魏宇为遮掩酒驾事实,发生交通事故后,她先选择跑到附近小卖部购买矿泉水狂饮,并不断咀嚼口香糖除酒味。这种方式真能够遮掩住酒驾事实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公安医院体检中心主任赵玲珑,他表示,有的人酒驾后嚼口香糖、大量饮水,以为可以遮盖酒味,实际上,这些行为都不会影响酒驾的检查结果。目前,从医学角度讲,没有任何方法能在短时间内降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因此,一旦酒后驾车,就难逃法网。另外,像藿香正气这样的药物会影响酒驾的检查结果,但这并非真正饮酒,喝水漱口或者等一会儿再验的话,一般结果都会正常。(记者 从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