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一些单位为了留住人才,出资为员工提供学习机会,并和员工签订服务协议。协议期间员工因故辞职,单位有权利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案件回顾:
刘某毕业后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为2009年11月到2011年11月。2010年初公司出资1.5万元,送刘某到外地参加培训,为期半年,学习专业技术。培训前,双方签订了1份3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如果刘某在服务期内解除合同,需要支付公司违约金1.5万元,起始时间从参加培训后算起。2011年初,刘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从那时起再没有去公司上班。后来,该公司同意了刘某的辞职请求,但要求其按协议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律师解答:
融耀律师事务所王梅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2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依据这些规定,如劳动者违约时服务期已经履行一部分时,则应扣除相应部分的违约金。本案中,公司与刘某约定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用人单位也实际为刘某提供了专项培训,支出了培训费用,所以刘某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时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