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走进滨海高新区,绿树掩映之下的一栋普通三层楼房,在众多建筑当中并不显眼,然而走到近前,一块醒目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驻滨海高新区审判庭”的牌子赫然高悬。这里承担着市一中院全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涉外案件的审判工作。从2009年到今年4月,该审判庭共收知识产权案件224件,审结211件,调解撤诉结案150件,调撤率为71.1%,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达到100%。审判庭的工作获得高新区管委会、区内企业和群众的普遍好评,连续多年获得“优秀驻区机构”称号。
自2006年成立以来,驻高新区审判庭立足科技创新前沿地带,大力实施“三三”战略,即建设服务型、学习型、廉洁型“三型”审判庭,独创“三步”调解法,助推创新成果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知产管理创新“三项”效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导作用,切实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建设“三型”审判庭激发活力凝聚力
春暖花开时节,市一中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如春风一般如期而至。3月9日,市一中院与高新区管委会联合召开“服务高新区发展、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座谈会,由院长刘金波带队,与区内11家企业进行座谈。根据企业的需求,一中院出台了针对“科技小巨人”企业网上立案、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理水平、加大执行力度、拓宽服务渠道等五项措施,为企业创新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近年来,市一中院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放在推进我市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高度来认识,向“科技小巨人”众多、知识产权案件密集的滨海高新区派驻审判庭,在科技创新的前沿领域,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为更好地适应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驻高新区审判庭结合自身特点,提出了打造“服务型、学习型、廉政型”审判庭的口号,提高司法保护和司法服务水平。
该庭庭长谷淑娟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创新的前提和保障。要实现对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就要加强能动司法,通过多种形式的司法服务,增强企业和个人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的能力。为此,驻高新区审判庭创新了三项服务模式:一是设立值班接待制度,为来访人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二是定期开展法律咨询日活动,现场为企业答疑解惑;三是有针对性地开展关于著作权、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等的专题培训。三种服务模式吸引了大批企业负责人和法务人员参加,获得了管委会和企业的一致好评。
在建设“服务型”法庭的同时,由于接触的新类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较多,如我市首例网络域名纠纷、首例植物新品种纠纷等一些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对审判工作提出挑战。因此,该庭不断加强“学习型”审判庭建设,树立了“做知识型法官,创学习型法庭”的目标,通过周五集中学习日、疑难案件共同商讨、专题培训、学术研讨等多样形式,着力提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准确掌握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的动态,及时更新办案人员的知识储备。五年来,全庭及个人受到各级部门表彰25次,创建起了一支素质过硬、作风过硬的审判队伍。
此外,为确保司法权力干净运行,该庭始终把廉政问题当作头等大事来抓,着力建设“廉政型”审判庭。通过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案件跟踪监督卡、问卷调查等形式,使公正廉洁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领导率先垂范、干警相互监督的廉政氛围和公开透明、公正高效的知识产权审判运行机制,连续多年无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独创“三步”调解法真诚沟通实现和谐
张某受北京某图书有限公司委托,创作了一套外语培训丛书,出版后的丛书版权页上登记的主编是图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为此,张某起诉王某侵犯其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诉至一中院。
张某在上诉状中言辞激烈,并向媒体写信反映情况。承办法官赵永华经过多次约谈张某,逐渐找到了案件的症结所在。原来,张某与图书公司在三年前的一起诉讼中,法院判决图书公司赔偿张某16万元,三年来却未能得到执行,张某此番诉讼,意在获得执行款。从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的角度出发,合议庭决定帮助张某拿到应得的执行款,并制定了详细缜密的调解预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始终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促使双方达成款项执行计划。在签订调解协议当天,图书公司就将首批执行款3.5万元交付张某。不仅解决了在审案件,而且还把旧案的遗留问题解决了。张某对此大为感动,向一中院写来表扬信,对法官爱岗敬业、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表示感谢和钦佩。
案件的圆满解决得益于该庭探索创立的“三步”调解法。所谓“三步”调解法是指,第一步坚持“为民”理念,制定调解预案为基础;第二步坚持“亲民”理念,为当事人辨法析理是关键;第三步坚持“便民”理念,调解执行一步到位为目标。“三步”调解法,摒弃了“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的观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好双方沟通协调工作,在实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自创立以来,“三步”调解法效果显著。2009年以来,该庭审结的211件知识产权案件中,以调解撤诉结案150件,调撤率为71.1%,高出全市平均调解率近10个百分点,有履行内容的全部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当庭履行完毕,自动履行率达到100%。
助推“三项”效果助力创新型城市建设
市一中院院长刘金波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出,“要以知识产权审判为手段,实现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的,实现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实现建设诚信社会、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围绕这一目标,该庭确立了“助推创新成果保护、助推市场公平竞争、助推知产管理创新”三项效果的具体目标,以此作为衡量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标准。
在案件审理中,该庭依法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天津起士林大饭店诉杜某侵犯商标权一案中,杜某在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到期后仍在使用“起士林”的标识及牌匾,为此起士林大饭店起诉杜某侵犯其商标权。在高新区审判庭主持下案件得到调解,杜某停止使用“起士林”字样的牌匾及包装物,维护了百年老店“起士林”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一些涉外案件审理中,该庭也注重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通过审理“Cartier”、“中美史克”、“好丽友”、“天士力”、“普兰娜”、“鼎鼎香”餐饮、“凤凰”自行车等一大批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商标权纠纷案件,以及一批涉及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广东中凯文化等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仅打击了盗版和假冒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在国际上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在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该庭也十分注重保护社会公众对智力成果的正常使用,充分维护技术和知识在市场中的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去年12月,在一中院审理的我市首起植物新品种的侵权案件中,北京某育种开发公司诉大连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子侵犯了其独家选育开发的“京科糯2000”玉米新品种权,要求生产商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0万元。双方在该玉米种子是否属于国家植物新品种的焦点上争论不休,承办法官杜金明通过认真查阅和研究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植物新品种权与因植物新品种取得的科技成果权做了明确的区分,认为该案中涉案种子未经国家农业行政部门的审批和授权,原告现有的证据只能证明其享有种子的科技成果权,而并不享有排他的植物新品种权。因而,该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了技术和知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了科技成果的合理共享和应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此,该庭利用在司法一线积累的经验,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社会管理创新。将审判工作前移,针对滨海高新区管理特点,主动与高新区管委会、天津市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海泰集团法律服务中心等驻区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配合,构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调解联动机制,与高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调解联动机制,积极参与构建知识产权案件“大调解”格局。同时,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司法指导意见的讨论和修订。去年10月,《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该庭针对草案提交的书面建议获得各方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