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五一”将至,昨日从市劳动监察部门获悉,本月起,天津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160元,受此影响,最低标准的加班费也相应提高。今年“五一”期间,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3天假期中5月1日是法定节假日,4月30日、5月2日属于公休日或由公休日调整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在这3天里安排加班,并且不给安排补休,须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另付加班费。其中,法定假日要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或因公休日调整来的假期,则应支付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今后,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日最低加班工资应不低于159.9元。同时,3天累计最低加班费为373.3元,比去年同期提高了77.2元。
加班工资如何算?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约定为优先,如无约定,应以天津市有关规定为依据。需注意的是,这一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新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算,法定节日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300%;公休日加班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200%。
按照最新的最低月工资计算,日工资标准约为:1160元÷21.75天=53.33元/日。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53.33元×300%×1天=159.9元/日;如在公休日加班,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职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53.33元×200%×1天=106.7元/日。如果职工三天都加班,按照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三天累计加班费为373.3元,比去年按照920元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三天累计加班费296.1元提高了77.2元。(记者 侯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