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肇事司机费良玉被带入被告席。新华社记者 王定昶 摄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2月1日上午,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钱云会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费良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判决后,该案审判长方孔强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书面回答了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的提问。
【疑问】“中国网事”记者:此前很多网络舆论认为,费良玉涉嫌故意杀人,为何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回应】方孔强: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费良玉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此均不持异议,而一些社会舆论认为本案涉嫌故意杀人。
根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的供述、证人黄标(案发时坐在费良玉旁)的证言,尸表检验、现场勘查的刹车痕迹、车辆的碰撞痕迹及被害人的手表录像等证据来看,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费良玉主观上是过失的。
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事发前费良玉在发现行人横穿道路时,有鸣笛的客观行为,这表明是费良玉在提醒行人注意来车,让行人避让来车,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第二、费良玉在鸣笛后发现行人仍在横穿道路时,即采取打方向盘、踩刹车的措施,这很明显反映出他是为了避让行人,可见其主观上是不希望自己的车辆撞上行人。第三、在发生事故后,费良玉立即下车查看,查看后又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保持事故现场的完整性,这也说明费良玉没有想要掩盖已发生的事故。
钱云会生前所戴手表中的视听资料也可还原事故发生的过程(事发时钱云会所戴手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手表显示9时45分左右,钱云会手持雨伞行走在道路上,9时48分20秒许,钱云会从右往左横穿道路,听到肇事车辆发出两声汽车喇叭和刹车的声音后,随即被车子撞倒,事故发生后,车上有人下车查看情况。该视听资料真实地记录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也和费良玉的供述、证人黄标的证言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本案系一起突发性的交通事故。
所以,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石料的工程车,遇行人横穿道路因采取避让措施不当而致行人死亡,在事故中起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
【疑问】“中国网事”记者:费良玉一直认为自己事发后并没有离开事故现场,为何法院最终认定其依旧有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回应】方孔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要有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逃跑”并非仅指“逃离现场”,其手段与形式多种多样,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包括所有为了躲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费良玉在肇事后要求黄标顶替,并在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时自称系肇事车主,隐瞒自己为肇事者,并和他人将黄标送至虹桥交警中队,其本人则回家换了肇事时所穿的衣服,黄标归案后指认费良玉系真正肇事者,费良玉归案起初拒不承认,后才予以承认。因此,被告人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其主观目的显然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隐匿自己为肇事者的真相,符合“逃跑”的实质内容。由此可认定费良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疑问】“中国网事”记者:为什么费良玉被判刑三年六个月?法院量刑的根据是什么?
【回应】方孔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量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费良玉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被告人费良玉无证驾驶车辆且严重超载,均属于从重处罚情节;另一方面,被告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在案发后被告人未破坏现场,能及时报警,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10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所以综合以上情节,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判处被告人费良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傅丕毅、张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