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近日,河北省下发了《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在全国首先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
从今年第二季度起,若河北省城乡低保标准连续3个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涨幅超过3%,则向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各市、县(市)民政部门应在预警信息发布的30个工作日内,按照较好地区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10%以上、一般地区上浮5%以上、困难地区不低于全国平均标准的95%,对城乡低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意见》还规定,要按照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财政55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同时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