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邹某某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一张父亲的朋友出具的借条,依据该借条,邹某某找到父亲的这位朋友向其索还债务,但对方则声称早已经还清债务,因之不同意履行邹某某的索债要求。日前,河西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审理后认为,债务人因不能提供已还款的证据,故一审判决其如数归还款项。
市民邹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诉称,2009年12月14日,他父亲因突发脑出血而去世。在办理完父亲的丧事之后,邹某某在整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张父亲生前好友赵某在2007年向邹父借款1万元的借条。
于是,邹某某及家属与赵某在电话中进行核实。随后邹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赵某家中进行协商,并把借条的复印件出示给赵某夫妇确认。后者承认借条是自己所写,但并未承诺还款。
作为邹父的合法继承人,邹某某及其爷爷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赵某还款。被告方赵某则称,自己已经还清欠款,只是当时没有及时销毁借条。故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河西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从现有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来看,原告邹某某等提供的借条上已经写明“今借邹某现金壹万元整”,且被告赵某未能提供其已还款的相关证据。本案中,邹某某之父是债权人,在其因病去世的情况下,其享有的债权应由其合法的继承人邹某某等依法继承。故河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赵某给付二原告邹某某及其爷爷1万元。 (周苏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