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昨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提请二次审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鸿钦作报告。
提请二审的草案规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节约用水成独立章节
据悉,我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值的1/7,解决水资源严重短缺问题迫在眉睫。
草案将原第四章中关于水资源节约使用的内容拿出来单独设为一章,同时拟增10条水资源节约使用规定。在新增规定中,将“实行差别水价”单独列为一条,内容为: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重视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行差别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是促进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有效手段。
非法凿井最高罚10万
草案规定,服务业用水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优先使用再生水。耗水量大的,应当安装并使用循环用水设施。
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充分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园林绿化还应当优先种植耐旱性花草树木,推广节水灌溉方式。
草案还规定,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罚款,罚款最高额度10万元。
水费禁止使用包费制
草案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制定节水方案,配建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已建成的项目,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更换为节水的。
取用水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备,按计量缴纳水费或水资源费,禁止使用包费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城镇生活用水应当分户安装计量设备。
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计量设备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计量设备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用水量。(记者李国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