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家中突然起火,一对年近八旬的夫妻急忙报警。但消防人员赶到后,发现小区消防栓内根本没水,他们不得不在邻近小区取水灭火。由于失去最佳救援时间,女主人被严重烧伤,数日后离开人世。老人的丈夫和孩子认为,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和消防通道被当成车位是造成救援延误的直接原因,因此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41万余元。
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的理由是,业主委员会已代表小区业主明确表示,“消防设施无法使用,在资金没有落实和恢复正常使用之前,由此而产生的维护、责任事故等问题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消防设施已经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无法正常使用。业主委员会已代表小区业主,以复函和与被告签订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而且明确在“资金没有落实和恢复正常使用之前”,由此而产生的维护、责任事故等问题与被告无关。在被告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社区居委会,又多次就此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但至今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原告以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延误灭火救援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显失公平,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事发时,小区消防通道是否通畅”的问题,原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及光盘录像。但出庭证人所做证言内容不一,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而被告提供了相反证据,其证明力明显大于原告证据的证明力。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不予支持。(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朱健 邱淼淼 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