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通过支付宝买摩托车,钱汇过去了,还没见到货钱就被提走了。天津市民要先生在1万元无法追回的情况下,将支付宝和天津市一家银行告上法庭。前天(1月21日),此案在北辰区法院一审宣判,要先生败诉。据了解,这是天津市首例市民状告支付宝的案件。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上购货也成为市民生活的一部分,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如何保证交易安全,一旦发生问题如何维权都是市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本案由此具备的示范效应也令法律界格外关注。
事件回放
去年7月,要先生在网上看中一辆价值21000元的摩托车,通过和卖家QQ聊天后,决定拍下这款摩托车。要先生觉得支付宝比较安全,所以采用这种汇款方式。
7月16日,要先生第一次通过建行北辰支行向支付宝汇款5000元,并告知了摩托车的卖家,通知其发货。“18日,我查询了先前汇出的5000元,还在自己支付宝账户中,就又将5000元汇到了支付宝。”就在19日,第三次通过支付宝汇款完成后当天,要先生来到建行北辰支行查询余额,奇怪的是,要先生在没收到摩托车的情况下,前两次汇到支付宝上的10000元已被划走了。意识到事有蹊跷,在建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要先生追回了第三次汇出的5000元。
“我发现原来购买摩托车的网站没了,摩托车卖家完全失去了联系。我向支付宝工作人员咨询这件事,第一次让报警,第二次称我使用的是即时付款,第三次称‘网站被黑’。总之,支付宝拒绝承担责任。”这事让要先生想不通。无奈之下,他将建行北辰支行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激辩:
支付宝没有财产代管责任
建行北辰支行的意见是,原告要先生与他们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该行只需要按照储蓄合同对原告的账户进行管理,依据原告的要求存取款、转账、消费支付等。现在,该行已按照要先生的要求向支付宝公司转账。那么,款项在支付宝公司账户内发生的任何情况与银行无关。
支付宝公司认为,其与原告要先生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支付宝服务基本的代收代付货款模式为:买方先把钱汇给支付宝公司,网络自动通知卖方发货,在卖方发货后,买方收货后指令支付宝公司付款给卖方,用户可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支付宝公司对于充值后的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提供保障服务。同时,支付宝公司还提供即时到账服务,这是基于付款方自愿付款给对方,一旦点击付款,款项马上到达对方支付宝账户的一种支付方式。此案中,原告使用的就是即时付款功能。据此,支付宝公司认为,其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存在财产代管责任。
法院认定:
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此案件事实,也认定了支付宝关于即时到账功能的一系列解释,同时认定支付宝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没有违反规定,无过错行为,与原告之间无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的判决中还有一层意思,即要先生在摩托车主的指引下进行操作,并最终导致本案的产生。至此,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
我要上诉到底
本案宣判了,但要先生认为他很冤枉。究竟他是怎么按照“车主的指引操作”的呢?昨天(1月22日),要先生称:“我跟卖家在qq上咨询了很多细节,是我主动提出要用支付宝支付,而卖家也同意,通过qq给我发了一个支付宝的链接。我就点击链接进入支付宝的系统,是请人帮我操作的,我一直在旁边看着,我们都不知道使用了即时到账功能。对此,支付宝在法庭上的解释为我们进入的是‘克隆支付宝网页’,即使是这样,也只能说明系统存在漏洞,怎么能让我买单呢?”要先生决定继续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