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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调委解决医疗纠纷独辟蹊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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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12-12 16:31:44 |
概要:本报关于市医调委自今年2月1日成立以来,坚持独立的第三方地位,成功化解了大量纠纷和矛盾的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反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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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本报关于市医调委自今年2月1日成立以来,坚持独立的第三方地位,成功化解了大量纠纷和矛盾的报道,在社会上产生广泛反响。记者在进一步的采访中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在医调委主持达成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已调解成功的纠纷中,当事人无一对调解协议提出异议,调解协议得到了百分之百的履行。那么,市医调委是如何做到“零异议”的呢?
人员专业效率更高
市医调委人士介绍说,与其他解决医患之间矛盾纠纷的途径相比,医疗纠纷调解有其独有的优势。首先,与诉讼相比,医疗纠纷调解更有利于执行。诉讼中,由于医患双方针锋相对,所以硬下判决不利于执行。在这一点上,调解有很大优势。另外就是效率方面,根据规定,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再延期1个月。调解到期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过程比诉讼要快捷得多。其次,与一般调解相比,医疗纠纷调解的专业性更强,目前医调委的12名调解员中有7人有政法、卫生部门的从业经验,有丰富的医学、法学知识,另外5名都是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3人为医事法学专业,2人为法学专业,都具有相当的专业素养,能更公正、合理地引导医患双方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协议。
医患调解灵活性强
据介绍,市医调委受理纠纷后,将指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还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医调委应当予以调换。医患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调解过程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那么调解即告停,由双方选择其他途径解决。这些方式体现了调解的公平和公正,形成积极和谐的调解气氛,比较容易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调解结果,并得到遵行。
医疗责任险将推广
据了解,今年2月1日起,本市的35家三级医院全部根据自身规模、医师人数以及往年医疗纠纷数量投保了医疗责任险。自此,这些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赔偿,保险公司便会及时作出支付,这就减轻了医院的经济负担。在没有投保医疗责任险之前,有的医院每年需要支付的医疗纠纷赔偿不是一个小数目。现在,只要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保险费,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并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作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的理赔依据。经过这段时间的摸索,医疗责任险效果初显,预计明年将向全市医院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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