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贯彻落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市近期将在全市开展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检查,确保基本药物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对于违法违规涨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本市将坚决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政策,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零售指导价格是最高零售限价,药品经营单位现行零售价格高于《通知》附表所列价格的,必须降低到零售限价以下;低于零售限价的,在实际采购价格没有变化时,不得随意提高实际零售价格。生产企业因成本变化等确需提高出厂价格的,应事先向市发改委说明理由。
结合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际情况,凡国家发改委、天津市物价局在此前公布的价格标注特定企业或特定药品的,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在不执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政策的医疗机构可暂按原价格执行。
本次调整国家基本药物价格品种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基本药物实际采购品种数量、结构和价格的监测分析。对于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限价相差较大的,或价格调整后市场供应出现紧张的,及时向市发改委反映。(王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