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节约成本,开发商未给商品房安装热计量表,导致小区居民无法按计量表交采暖费。266户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安装计量表的相关费用。日前,经市二中院调解,房产公司补偿每户业主1500元。
440户居民购买了本市梨花洲景投资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本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某小区的商品房并入住。该小区于2004年3月开工建设,其房屋采暖设计图由本市君杰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初始设计图上每户均配有热计量表和温控阀。2004年10月,设计单位应梨花洲景公司的要求取消了热计量表的安装设计,梨花洲景公司按变更后的图纸进行了施工。2005年6月,该小区经相关部门验收后交付业主使用,并由本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供热。
2008年9月,供热公司以告知信的形式告知业主,梨花洲景公司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未安装热计量表,造成该供热站无法对供热系统验收接管(本市推行按计量表收费,供热站不承担安装计量表的相关费用)。由此,266户居民提起诉讼。
原审津南法院认为,双方对是否安装热计量表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有约定,原告的主张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裁定驳回266户业主的起诉。
266户业主不服,上诉至二中院。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业主认为,原设计图纸中有热计量表和温控阀,因被上诉人擅自决定撤销,在供热部门协调时,其承诺安装,故应支持266户业主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认为,其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约定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阀,故不同意其请求。
二中院受理此案后,决定通过调解化解双方矛盾。主审法官向原审法院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并多次与双方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审判人员向被上诉人释明,其单方请求设计部门改变原设计方案,未经其他部门审核行为有不当之处。被上诉人承认其为节省工程成本才取消热计量表,确有不妥。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调解,被上诉人为266户业主每户补偿1500元,并承诺其他业主若有此要求,仍按此承诺履行义务。(陈遇冬 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