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8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天津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天津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且所购住房面积高于144平方米,组合贷款首付款额度从11月16日
起调整到四成。
据悉,《贷款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住房价款时,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即:(一)职工家庭(包括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首套住房,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所购住房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70%。(二)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指已通过贷款购买住房,包括已还清贷款),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水平(2008年为28.53平方米),且所购住房面积低于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80%;其他情况下购买第二套住房,组合贷款总额度不高于住房价款的60%。新政策自2009年11月16日起执行,2014年11月15日废止。
记者11月16日从天津多家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获悉,各家银行已经开始执行新政策。据业内人士介绍,新政策并不意味天津公积金贷款“紧缩”,因为不涉及公积金贷款已有的政策,只是与此前央行和银监会的二套房贷政策统一了口径。依据2007年央行和银监会的文件,各银行被要求二套及以上商业按揭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须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再上浮10%。2008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允许属于“改善型住房”的二套房贷享受首套房贷的7折利率优惠,其他的二套房贷“由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按风险合理确定”。天津各家银行从今年下半年起已经陆续执行了对商业按揭贷款中的“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开办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从11月16日起按照新通知统一了对公积金贷款中的“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除了照顾“改善性需求”外,其他条件下购买二套房的首付款比例也提高到了四成。
据悉,与商业按揭相比,公积金贷款利率更有优惠,其中5年期以下(含5年)为3.33%,5年期以上为3.87%。一些房地产业内人士指出,普通购房人买房更青睐用公积金贷款,而新政给楼市发出了重要的信号,可能会影响人们对楼市前景的预期。(记者刘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