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供热计量是以集中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热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供热调控技术、计量手段和收费政策,实现按户计量和收费的新型采暖费收取方式。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供热计量实施进程,市供热办计划今后对所有新建住宅一律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计量供热应如何计量、计量供热又是按什么标准收费的,市供热行业专家特为全市集中供暖用户答疑解惑。记者 白敏怡
原则
用多少热交多少费
鼓励节能多退少补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目前本市供热计量试验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即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也就是,用户热费=容量热费(固定热费)+计量热费(可变热费)。
例如:某用户供热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整个采暖期的耗热量为8000kwh,则用户的容量热费为12.5元/平方米×80平方米=1000元;计量热费为0.1136元/kwh×8000kwh=908.8元,用户热费应为容量热费和计量热费之和,即1000元+908.8元=1908.8元。而原来用户按面积收费则为80平方米×25元/平方米=2000元。所以,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后,应向用户退费2000-1908.8=91.2元。
此外,按照“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原则,采暖季结束后的结算账单超出按面积收费标准的供热用户应补交超出部分的热费。根据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调整<天津市住宅采暖供热计量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热办[2007]56号)文件,对于收费试验小区,用户采暖费超过现行面积热价采暖费用的15%时,按照现行面积热价计算采暖费的1.15倍收取。
优惠
预交优惠结算有效
试验户可补签合同
提前交纳采暖费得到优惠的用户,按照供热计量收费后,多退少补该如何计算?专家解释,供热单位对提前交纳采暖费的用户按照一定百分比给予优惠,是企业的自发行为,市供热办没有具体要求。供热计量后,提前交费得到优惠的用户,在进行热费多退少补结算时,优惠部分依然有效。
例如:某用户按照25元/m2的热价应交纳1000元采暖费。该用户提前预交,供热单位优惠3%,用户实际预交采暖费为970元。供热计量后,如果该用户按照两部制热价结算热费为900元,则供热单位还应向该用户退费100元。即供热单位实收为:1000元-30元(优惠)-100元(退费)=870元。如果参加收费试验项目的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天津市住宅计量供用热合同》,表示用户对供热计量持观望态度,没有参与供热计量试验,原则上不应得到供热计量的节能节费收益。但为了鼓励用户节能,推进本市供热计量工作,采暖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可以与用户补签供热计量合同并实施退费。
交费
年底之前全额预付
采暖季后核数结算
实施供热计量后,用户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供热建筑面积×现行面积热价(25元/m2)的标准将采暖费一次性全额预付给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在供热季结束后,于5月15日前将用户本采暖季热量表读数及所用热量通知用户。用户如有异议,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供热单位应对用户的热量表读数进行复核。此外,供、用热双方应于6月1日起按两部制热价结算采暖费,实行多退少补,供热单位将用户所持普通收据更换为正式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