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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公司经理搞非法传销 非法经营额千余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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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10-27 16:01:20 |
概要:某公司经理及市场部部长伙同他人以“消费统筹、循环受益”形式,非法传销保健品及床上用品,非法经营额达1500余万元。日前,参与传销的6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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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某公司经理及市场部部长伙同他人以“消费统筹、循环受益”形式,非法传销保健品及床上用品,非法经营额达1500余万元。日前,参与传销的6名被告人均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
2007年4月至9月间,本市某科技公司经理李某伙同其公司市场部部长吕某、张某(另案处理)以“消费统筹、循环受益”形式,在天津市及河北省部分地区非法传销保健品及床上用品,非法经营额达1500余万元人民币。其间,本市某医院助产师边某伙同张某发展了无业女子宋某、冯某等传销下线,宋某又发展了银行内退人员李某某等人。李某某协助宋某进行传销及发展下线。在传销过程中,边某非法所得赃款17万元,宋某非法所得赃款9万元,冯某获赃款12万元,李某某获赃款20万元。2007年9月14日后,因对参与传销人员的返利款无法兑现,参与传销的部分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期间,宋某等人将李某查获并交给公安民警。同期,边某、宋某、冯某、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之前,先后以证人身份到公安机关作证,并将自己参与传销的事实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供述。案发后,宋某、冯某及李某某分别退缴了相应赃款,现已收缴在案。
经两审审理,市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边某、吕某、宋某、冯某、李某某明知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以所谓“消费统筹、循环受益”的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法定、酌定情节后,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孙启明 通讯员杨斌 孙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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