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天津 |
天津市老龄委有关负责人详解老年人维权热点问题 |
|
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10-24 16:56:32 |
概要: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老龄委的统计数据中,赡养、婚姻、房产等成为老年人维权的热点。所以,老年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
|
|
|
|
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今年10月26日是天津市第二十一个“老年节”。一些老年读者给本报来信来电咨询有关老年人维权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信访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加快,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老龄委的统计数据中,赡养、婚姻、房产等成为老年人维权的热点。所以,老年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赡养老人范围包括精神上的赡养
近来,老年人读者反映子女赡养的问题较多。有的子女尊老、养老意识薄弱,视赡养老人为负担,或者因财产分配不均、兄弟姐妹攀比等原因,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晚年医疗费用和医疗护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要依赖于子女提供的帮助,因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包括老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对老人的赡养既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如提供生活费、医药费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如为老人提供医疗护理,关心老人精神上的需求,照料老人不受伤害等。赡养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如果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老年人可以通过亲属或居委会、街道等有关单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受赡养权。
子女不应干涉老年人婚姻
社会生活中,干涉老年人婚姻的情况比较普遍。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于老年人的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老年人的婚姻、特别是再婚,首先要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征得子女谅解。有的子女反对老人再婚,最主要的原因还是老人的财产问题,以及因再婚产生的抚养和继承问题。老年人再婚前,最好对财产处理作出合理、合法的安排。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老年人在婚前双方约定,或者是在遗嘱中,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在一方过世后由各自的子女继承。这样,可防止在财产上发生纠纷。即使发生纠纷也便于处理,使老年人的婚姻少受一些干扰,安享晚年婚姻的幸福。
老年人应慎重处理房产权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任意侵犯或侵占老年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使用权现象也很普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恶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对待房产,不管是拆迁房、自住房还是将来作为财产给儿女的遗产房,老年人一定要慎重处置,产权明晰,最好做个公证。当老年人的房产权被侵犯时,要尽量在房产被分配之前向有关部门反映。如果协商不成,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司法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老年人无钱也可打官司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的办法:一是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领取“低保”的证书,到所在的街道社区开“低保”证明,证明上要写清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二是带着上述身份证件及证明材料,到当地司法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承办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三是向法院起诉,需要预交诉讼费时,可以向法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法院会因老年人获得了司法援助而予准许。(记者赵宝起 实习生刘波) |
|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