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了,不过这究竟带来了哪些变化,很多消费者并不是很清楚。为此,记者特别咨询了相关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投保时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一 先签署风险提示书
保监会要求,从10月1日起,所有寿险公司都必须启用《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对投保的注意事项和风险进行明确提示。该项规定不止限于个人代理渠道,在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包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同样需要签订提示书。
记者从信诚人寿公司网站看到,该公司已推出了《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从具体内容来看,提醒消费者确认保险机构和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对犹豫期和投保注意事项进行了明确提示;对分红险等保险产品的特性做出了区分。今后,消费者在投保时要注意签署提示书,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要及时咨询保险代理人,避免产生纠纷。
此外,保监会对已执行了7年多的投资型保险演示利率上限进行了部分下调。根据通知,用于利率演示的分红保险的高、中、低三档假设投资回报率分别不得高于6%、4.5%、3%(原规定分别为6%、5%、4%);投连险的高、中、低上限为7%、4.5%、1%(原规定分别为7%、5%、3%);万能保险高、中、低上限为6%、4.5%和最低保证利率。业内人士分析,这主要是为了避免投保误导,给消费者一个合理的收益预期。
注意二 明确理赔程序时限
很多消费者在理赔时抱怨:“为什么保险公司不一次性告诉我应该带齐什么东西?”“都拖了这么久,到底什么时候能把钱赔给我!”针对此类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意三 车辆转让出险照赔
在车险纠纷中,很多是由于车辆转让没能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不过,这种情况可能会产生改变,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业内人士分析,这就说明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转移,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不得再以“未告知”拒赔。
不过,新保险法也规定:“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注意四 核保期出险赔不赔
消费者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以此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注意五 新增不可抗辩条款
在新保险法中,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填补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记者 程谟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