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规定》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体制及主体职权、码头及港口设施要求、海上施工作业要求、船舶装备及航行要求、其他海上活动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等。在本市沿海水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都应遵守本规定。其中,从事海上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应当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签证。活动时不得对航行安全造成影响,并保证人员安全。
记者 白敏怡 通讯员 侯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