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山东省日前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要求有关部门每年至少2次现场检查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
《办法》要求,山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同时,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公司的主监管员,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
《办法》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融入资金;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等情形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据了解,自2008年11月成立首家小额贷款公司至今,山东已审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3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