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最近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困难群众住院报销最高可以达到10万元。
今年6月份,民政部、财政部等几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意见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水平。这次天津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可以说是地方具体的一个实施办法。意见规定,从2010年1 月l 日起,被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城乡特困救助人员以及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这四类人员,这四类人员在卫生机构就诊时都可以享受到多项“医疗减负”,救助标准这方面,对救助对象参保、门诊医疗、住院治疗等方面开展全程救助,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可根据标准享受分段救助,年最高报销金额为10 万元。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同时还要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极端个案的发生。
实施意见规定医疗救助的方式将采取参保救助、就诊减免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等方式。按规定,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补贴,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参保。此外,还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市区分别选择2 至4 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分别选择2至4 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 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 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陈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