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辽宁省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少嫣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向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300余万元,并挪用2家国有单位的公款455万元。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再审终审时认定,齐少嫣犯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齐少嫣今年47岁,原为国企工人,后下海经商,1999年开始介入房地产行业。因涉嫌行贿,于2005年11月被逮捕。2006年8月11日,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她提起公诉。
顺城区法院查明,2000年上半年,齐少嫣以承担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257万元债务方式收购了该公司,当年下半年,她向时任抚顺市建设房地产交易及预算外资金管理执法监督办公室主任的孙嘉明提出:能否将执法监督办在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转制前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查封冻结的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即在望花区开发的总面积为2600平方米的综合楼部分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孙嘉明同意了齐的要求,并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向抚顺市中院出具了执法监督办已收缴抚顺市地产房屋开发公司欠缴费用款395万元的报告。之后,齐少嫣对解除查封冻结的房产进行了销售,并用以抵偿了公司的债务,从中获利260多万元。
为了表达“谢意”,齐少嫣从2001年至2004年分数次、以多种名义共计向孙嘉明行贿190余万元。顺城区法院还在此次判决中认定,齐少嫣因所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受到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的关照,而先后送给黄国振2.5万元现金及运动手表1块。
2006年10月,顺城区法院以犯行贿罪,一审从轻判处齐少嫣有期徒刑1年。齐少嫣没有对这一判决结果上诉。过了一段时间,上级有关部门对齐少嫣案件下发裁定:发现判决有误,决定依法提起再审。很快,她被重新逮捕,来自沈阳的办案机关重新进行调查,随后此案进入了再审程序。
2008年11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齐少嫣虚报注册资本806万元,骗取了公司登记;为不缴应向国家缴纳的欠缴费395万元,先后多次向孙嘉明行贿200余万元;为了少向国家缴纳百万元税款,在抚顺市交通局副局长李某的帮助下,将承建抚顺市交通局大厦的联建协议改为代建协议,并向李某行贿100万元;在抚顺市政府原副秘书长江某主政市国土规划部门期间向其行贿30万元;并挪用抚顺石化高新技术开发中心公款425万元、挪用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公款30万元。
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齐少嫣虚报注册资本已过追诉时效,但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均已成立,为此,以犯行贿罪判处齐少嫣有期徒刑8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
再审的一审宣判后,齐少嫣不服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为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