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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条例首提产品包装标识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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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www.022china.com 时间: 2009-08-21 12:42:09 |
概要:《天津市畜牧条例》明确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畜禽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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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天津市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并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提出畜禽产品包装标识制度、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等问题。
为推进畜禽和畜禽产品交易市场逐渐形成不合格产品“可追溯”制度,《条例》规定:销售畜禽产品应当在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表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屠宰加工企业或者个人出售畜禽内脏,应当包装上市。畜禽产品生产商还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和经营台账,每一批产品的来龙去脉都明白可查,以确保产品不安全不合格时候可以顺藤摸瓜地找到责任人。
《条例》还明确禁止了六种畜禽和畜禽产品经营行为:一,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不得销售;二,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不得收购生鲜乳;三,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四,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五,畜禽产品经营者没有相关证明的,禁止进入市场;六,不得接受未接受本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查和防疫消毒的畜禽和畜禽产品。
此外,《条例》还规定要对本市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避免对社区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记者王飞 实习生刘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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