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据山西青年报报道,8月11日,山西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忻州市土地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二审作出判决:变更静乐县人民法院(2009)静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关于郝兴仁受贿部分为"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90万元赃款,赃款的孳息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6月4日上午,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郝兴仁受贿案在静乐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6月22日,静乐县人民法院对郝兴仁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郝兴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追缴的90万元赃款及40万元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郝兴仁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由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兴仁在担任忻州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期间,在河曲县国华学校变更土地用途审批过程中,收受该项目负责人张某贿赂10万元;在忻州市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审批时先后收受贿赂180万元。分两次在天上人间大饭店入股100万元,参与分红、谋取个人利益40万元。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郝兴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钱财19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根据上诉人郝兴仁在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如实地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亲友能够积极配合退交赃款孳息,有悔罪表现,其上诉理由酌情予以采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兴仁的犯罪事实:2006年3月23日,河曲县国华学校以划拨方式取得1.7659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后河曲县国华学校法定代表人张××(另案处理)又拟将该划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遂通过他人找被告人郝兴仁帮忙。2007年12月,河曲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以河曲县人民政府名义起草了向忻州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处置原国华学校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请示》,并于同年12月24日转交给了在忻州的张××。该《请示》载明:以协议出让方式处置该宗土地,补交土地出让金金额为市场价的40%。之后,被告人郝兴仁在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该《请示》上签署了"同意河曲政府处置意见,报请市政府复函"的意见。从而使国家以较低价格出让了该宗土地 的使用权,造成损失200多万元。在办理该宗土地用途变更手续过程中,被告人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张××人民币10万元。
2005年10月11日,忻州市人民政府以忻政征请字[2005]134号《关于忻州市二OO五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报建设用地。忻州开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来公司)负责人在获悉此信息后的一天晚上,送给被告人100万元。被告人郝兴仁随后将此100万元分两次入股忻州市天上人间大酒店,并先后分得红利40万元。开来公司为了顺利取得土地的开发权,在挂牌前的一天 晚上再次送给被告人50万元。2007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开来公司负责人为了感谢郝兴仁的帮忙,再次前往郝的家中送给其30万元。2007年6月13日,忻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开来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2007年8月12日前交清土地出让金。根据有关规定,在未交清土地出让金前,不能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开来公司在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在被告人郝兴仁的安排下,将上述土地证原件出借给开来公司使用,使开来公司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至案发,开来公司仍欠缴国家大额土地出让金。(陈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