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本市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领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零售药店将不得再经营处方药。同时,今后在患者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者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本市药监部门允许零售药店为被诊断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方便群众购药和完善凭病历医嘱售药工作。
违规卖处方药 将取消经营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药品零售企业要保证营业时间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临时不在岗的应挂牌告知,并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严格禁止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除胰岛素外的肽类激素、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具有处方药经营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和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严格凭处方或病历医嘱销售注射剂,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以外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抗精神病、抗焦虑、抗躁狂、抗抑郁药等精神障碍治疗药,逆转录酶抑制剂和蛋白酶抑制剂等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激素,以及国家局公布的其他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
同时按照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处方或病历的复印件进行留存管理,处方及病历复印件上要签署审方人、调配人和复核人的姓名,并留存2年备查。
对于上述类别以外的处方药,今后同样要逐步实现凭处方销售。为做好相关的过渡工作,各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此类处方药时,应要求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购药者填写《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并要求购药者在《处方药登记销售记录表》“告知确认”栏签字表示已获悉所告知的信息。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药监执法单位,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通过核对药店处方药进货量、处方量与库存量,检查是否执行凭处方销售的规定,是否违规销售已明确不得经营的药品。
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未全部整改到位的将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发给经营范围为非处方药或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处方药。
可自愿在药店建用药档案
慢性病患者买药更方便
针对部分慢性病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治疗特点,药品零售企业在配备有1名执、从业药师且同时还配备有至少1名药学技术人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患者的请求,依据患者提供的病历,对被诊断患有慢性病且需要长期维持用药量的患者建立《慢性病长期用药病人用药档案》。患者需要购买医嘱中的药品时,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可依据该患者的《用药档案》供应药品;每次提供的药量应依据建档时的医嘱或有关规定,同时要在《用药档案》中填写当次购药记录。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建立患者用药档案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购药和完善凭病历医嘱售药工作,是否建档全凭患者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者双方自愿。
本组撰文 新报记者 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