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原常务副市长王洪启日前因受贿罪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查明,王洪启在担任辽源市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一家建筑工程设计院取得辽源市人民广场、东方广场、站前广场等多个规划设计项目,收受设计院负责人所送的瑞士手表一块、人民币14万元、美元1万元;在一施工拆迁事项上,为一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人民币20万元。
法院认为,王洪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44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周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