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地震,年仅18岁的四川男孩黄某来津打工,其间又偶然触犯法律。日前,本市河西区检察院首次启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辩护人制度,为无力请律师的黄某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黄某是四川省什邡市人,在2008年5月12日汶川特大地震中,他家被夷为平地。作为整个家族唯一的男孩,年仅18岁的黄某担起了生活的重担,来津打工。此间,因为一点误会,黄某与同事张某发生争执,厮打中将张某眼眶及鼻骨打折,造成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的后果。案发后,黄某逃回原籍,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依法逮捕。
此案在河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人发现黄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有悔罪表现,也表达了想对被害人赔偿的意愿。办案人员在对黄某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时,黄某希望能有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可是地震之后,黄某一家只能靠国家救济和外出打工维持生活,根本无力支付律师费。黄某的母亲放心不下儿子,不顾家中重建来津,但是只有小学文化的她,只知道儿子犯了法,应该给对方赔偿认错,根本不知道如何保障儿子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也就是说,在审判阶段,对于指定辩护人的情形,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审判阶段之前,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其在诉讼中的相应权利较之他人就不能充分实现。而针对此问题,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黄某的合法权益,考虑到案情及黄某家庭情况,河西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经研究,决定为黄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为此,该院公诉部门与河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并得到该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为黄某指定了辩护人。律师接到指定辩护后,一方面促使被害人张某与黄某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另一方面依据案情为黄某提出罪轻的辩护意见,并向检察机关提出为黄某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
基于辩护人的申请,河西区检察院公诉部门综合种种因素,依法改变黄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通过提前指定辩护人,不仅黄某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黄某家人也能返乡重建家园,被害人的民事赔偿也得到了解决,使得本来尖锐的矛盾得到了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