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为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流程,充分发挥低保在惠民生、解民忧等方面的作用,国务院、民政部、省民政厅连续出台了系列文件。目前,我市已经根据上级规定修改完善了城乡低保审批程序。
家庭月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或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对象,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低保申请;申请人也可向受乡(镇、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
但是,村(居)委会无权做出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决定,只负责及时上报材料。目的就是进一步完善低保制度,让低保惠泽更多真正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
乡(镇)办事处组织对低保申请家庭的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办事处)组织专门的评议会,内容包括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是否规范、真实。
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经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授权,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
根据市民政局《关于低保公示有关问题的通知》,低保的条件,申请程序,动态管理政策,监督举报电话,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的情况(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保障人口、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都属于长期公示的内容。
而短期公示也由以前的村(居)、乡(镇)(办事处)、县(市、区)三级公示变为了两级公示——第一次公示是在乡(镇)(办事处)评议审核后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第二次公示是县(市、区)审批后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