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滨海高新讯 手机、收音机、电视机、步话机、车载电台……如今,百姓身边的无线电设备越来越多。记者从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获悉,《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现已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禁止擅用无线电频率 违反规定者最高处罚两万元
该条例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或改变用途。禁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发送、接收与其台(站)用途无关的信息、图像、语音等信号;禁止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
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台(站)呼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利用无线电设备接收和传播违法信息,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设备,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保护五大类电磁环境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天津市对五大类电磁环境实施重点保护。
根据该条例,天津市对下列重点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实行重点保护:(一)民用航空地面无线电导航台(站);(二)水上、港口交通管理调度台(站);(三)高速铁路指挥控制台(站);(四)无线电监测台(站);(五)列入重点保护的其他无线电台(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重点无线电台(站)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无线电波传输的行为:(一)设置、使用产生有害电磁辐射的设施;(二)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铁路、电力排灌站或者存放金属堆积物的场(库);(三)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违反条例规定,有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擅用公众信号屏蔽器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禁止擅自使用公众移动信号屏蔽器材。
根据该条例,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擅自销售、设置、使用公众移动通信干扰、屏蔽器材。维修、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或者无线电台执照载明的技术参数。禁止擅自更改微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频率、加装射频功率放大器、外接天线或者改用其他发射天线。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没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改装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技术参数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无线电设备不得扰乱公共安全
即将施行的《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要求,使用无线电设备不得扰乱公共安全。
该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时,不得对航空导航、高速铁路、救灾和抢险救援等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
违反条例规定,已产生有害干扰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停止有关设备的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由市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查封设备;情节严重的,没收设备,可并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马庚申)